最高法执行局答复: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让给第三人,是否必须要求受让人支付对价?是否考察债权人对外负有债务?

2025-09-19

最高法执行局答复: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让给第三人,是否必须要求受让人支付对价?是否考察债权人对外负有债务?

成都律师追债事务所 2025年09月19日 07:59成都

来源:诉讼与执行

声明:版权归属原作者,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,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,谢谢


四川成都追债公司哪里有,四川成都收帐公司可靠吗,四川成都律师讨债债务催收法律新闻案例推荐【191-131-50287】首选四川成都垫资诉讼,,四川货款清收律师,成都讨债律师,成都收帐律师,成都经济纠纷律师,成都婚姻家庭律师,成都要债律师,专业办理全国各类疑难案件,免费法律咨询,先赢官司回款付费!

正   文


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让给第三人,是否必须要求受让人支付对价?是否考察债权人对外负有债务?

咨询内容:在执行阶段,申请执行人对外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,受让人申请变更为新的申请执行人,根据《变更追加规定》第9条规定,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,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,该第三人申请变更、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依据上述规定,无须审查是否支付对价和可否约定“零转让”,只要债权人书面认可。实务中,各地法院的裁判各不相同,有的以未提供支付对价的证据或不许“零转让”为由驳回变更申请,有的则只看债权人书面认可,有认可即变更。

问题1:请求上级法院明确在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中,应否将债权转让支付对价或不许“零转让”(或支付的对价过低)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前提条件?

问题2:有些申请执行人对外负有债务,但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涉债权并未被法院查封,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对外负有债务,此时应否同意其转让案涉债权,从而变更第三人为新的申请执行人?

答疑内容:《变更追加规定》第9条规定:“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,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,该第三人申请变更、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该规定对于法院支持受让人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,设定了两个条件,一个是依法转让,二是转让人书面认可。关于转让人书面认可的要求,与执行机构的形式审查原则相适应。如果申请执行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尚存在纠纷,执行机构对受让人的变更、追加申请可不予支持。关于债权必须是依法转让的要求,实际上赋予了执行机构一定的审查权,确保在债权转让存在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,执行机构有权不予变更。你所提出的债权转让对价过低,甚至零对价转让及申请执行人同时为另案债务人时转让债权问题,均属于应判断是否为“依法转让”的内容。若该债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,执行法院合理怀疑申请执行人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,执行机构应予以审查。具体到个案中,应根据执行审查中掌握的情况,综合判断,如认定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,有权不准许变更。


阅读1
分享
写下您的评论吧